案例~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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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第39号)规定: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那么

加计抵减应如何分情形处理呢?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分情形处理: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当期无需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到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上述政策是否还有点蒙圈?来看三个实例,明明白白算清楚!

以下案例中的A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一

我们企业2019年4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若当期加计抵减的“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计算呢?

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10*10%=1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万元,则加计抵减的1万元将结转下期予以抵减。所以,加计抵减的“本期发生额”为1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万元,“期末余额”为1万元。

案例二

我们企业2019年4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2万元,若当期加计抵减的“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应该如何计算呢?

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10*10%=1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万元,所以,加计抵减的“本期发生额”为1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抵减后,应纳税额余1万元。

案例三

我们企业2019年4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8万元,若当期加计抵减的“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应该如何计算呢?

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10*10%=1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8万元,所以,加计抵减的“本期发生额”为1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以应纳税额为限进行抵减,即0.8万元,尚未抵减完的0.2万元计入“期末余额”。抵减后,应纳税额为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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