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于软件企业,请问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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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公司属于软件企业,请问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合规处理?

答复:

处理一: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100%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处理二: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生产企业只能是单选题,不能按15%的税率的减半征税。

获利年度: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大家一定要注意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是从会计盈利年度开始享受。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

若是第一年盈利了但是没有选择享受免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的两免就放弃了1年。

若是前2年盈利了但是都没有选择享受免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的两免就失去了。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

五年优惠期连续计算,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在5月31日前汇算清缴期内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处理三: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处理四: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但是需要专款专用等条件,而且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建议享受不征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增值税退税款确实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因为收到的款项全部用于研发,根据政策公司的支出不仅本身可以扣除,还可以按照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处理五:软件企业软件开发的外包(软件外协),依法取得软件外包开发服务费的合规票据(也就是外购技术服务),计入软件企业成本。

软件企业的基本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人数比例不低于40%。

2、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研发费用占企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55%。

软件企业的核查:

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填写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表格进行申请。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收优惠后,企业可登录当地省经信厅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核查材料,申报完材料后,经信部门开展软件企业核查,包括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实地的走访审核等。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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