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发表评论 29 viewsA+所属分类:财税法规 收 藏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补充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补充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规定免证关税税额由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的表述改成“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的表述,去除了具体税款金额的描述,这样的表述更加周全严密,即使以后关税税额起征点提高,也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Post Views: 91 赞 0 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