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需要并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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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离职补偿金需要并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吗?

解析:不需要。
一、关于工会经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工会经费计算基数,乃是“工资薪金总额”。

会计“应付职工薪酬”,包含了职工各项待遇,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等。而在税法层面,则将以上各项分开了。

税法所指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1号令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所以,从条文排除看支付职工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不应该属于工费经费计提的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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