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销内部人员车票叫做“差旅费”,若是报销外部人员的车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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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先看一个稽查案例吧:

解析: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2020年度至2022年度生产经营期间,单位存在将员工报销的探亲费计入差旅费(实际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将为客户支付的住宿费计入差旅费(实际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及列支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预冲油卡赠送他人等涉税问题。导致少缴增值税4858.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0.09元、教育费附加145.75元、地方教育附加97.18元、企业所得税26725.96元。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21.98元。其中,2020年度494.11元、2021年度152.21元、2022年度175.6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处少缴增值税4858.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29.21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0.09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0.00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26725.9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362.98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21.9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0.99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3-11-24

问题来了:公司报销内部人员车票叫做“差旅费”,若是报销外部人员的车票呢?

解析:若是报销外部人员的车票,需要看具体情况:

1、若是属于宴请接待性质,则报销外部人员的车票计入“业务招待费”来税前扣除。
2、若是基于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报销外包人员的车票,比如签订审计合同而给审计人员的报销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实务中,对此类问题争议比较大,有人认为可以计入“审计费”来税前扣除,有人认为必须要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参考一下税局的这个文件

青国税发[2010]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3、若是外部人员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人员,则报销这部分人员的车票不管计入什么科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一: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注意二:

差旅费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也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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