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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的5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对于已成立的公司,法律提供了3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从2024年7月1日起,股东们将有长达8年的期限来履行他们的出资承诺。对于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们可能会面临在8年内难以全额出资的挑战,因此,他们可能会考虑使用非货币资产来完成出资。非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这些都是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资产。在这些选项中,知识产权因其独特性而受到股东们的特别青睐。尽管如此,一些机构提供的所谓“定制化”知识产权出资服务,虽然看似解决了出资难题,但实际上可能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导致股东未能真正履行其出资义务。01
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出资主要是指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一般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能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然而,关于是否可以使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如专利许可权或商标许可权等进行出资,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如果专利或商标许可具有实际价值,并且公司确实需要使用这些专利或商标,那么允许以这些许可权出资是合理的。为了确保合规性,建议对知识产权许可权进行价值评估,并对许可授权进行备案。
如(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案,法院认为,长城铝业公司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出资,已经出具准予鑫旺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与鑫旺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长城铝业公司亦以881万元作为计税金额缴纳了相关税费,结合《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股权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长城铝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881万元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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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出资方式能否对抗债权人如果在公司设立时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但后来由于出资期限延长至八年,股东们召开股东会并决定将出资方式从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这种变更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它对债权人有何影响?出资方式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公司和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调整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出资方式通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要变更出资方式,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对章程进行备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得到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出资方式的变更涉及到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建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方式来修订公司章程。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出资方式从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这种变更对债权人有何效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资方式的变更可能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如果公司面临破产,考虑到知识产权需要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结合才能产生效益,且在对外拍卖时可能难以变现,这实际上降低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出资方式的变更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那么这种变更对变更前的债权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在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时将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这种做法降低了财产的流动性,并且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缺陷。股东未能提供关于技术权属转移、经营使用情况的基础证据,并拒绝重新评估。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的股东因变更出资方式逃避货币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样,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64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公司章程》原本约定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刘颖慧、陈映飞、李丰在诉讼过程中修改章程,将未以货币方式出资的部分更改为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法院认为,这种调整行为不能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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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要求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该知识产权应当以货币估价,并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因此,合规的知识产权出资需满足以下条件。01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人为股东,而非公司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该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自己的财产,不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如股东以公司的知识产权为自己完成出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实务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股东以职务知识产权出资。如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公开文件披露,该公司股本变动披露之第九次增资显示:2014年2月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增加至9000万元。增资部分由股东袁某某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价1500万元增资。2014年2月11日,会计师事务所A出具验资报告称,截至2014年2月11日止,公司已收到袁某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软件著作权,计人民币1500万元。同年8月22日,会计师事务所B在《关于山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事项专项复核报告》中写道:“袁某某用于出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山水园林从事的业务有关联,并且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形成的时间是在袁某某在山水园林公司任职期间,不能确定为非职务发明”,认为此前的验资报告所述的15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瑕疵。为避免因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对新三板挂牌造成障碍,股东袁某某本人以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补足了出资。
该案例为典型的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权属不明。由于股东袁某某用于出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作品且该作品与公司的业务具有关联性,不排除该作品为职务作品的可能,因此股东的出资财产权属存在模糊性。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权属不明或不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应认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瑕疵。02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由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在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建议在进行此类知识产权出资前,先取得知识产权效力性评估报告,以确保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
若股东与公司对出资的知识产权效力进行了合理审查,但知识产权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股东是否应当承当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知识产权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如果无法证明股东出资时有恶意,则股东不需要承担资本充足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之三(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洪、张翔公司增资纠纷案),法院认为,案涉知识产权在增资时有效,经专业验资机构评估,具有相当价值。公司后续经营中,案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公司请求增资股东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时存在恶意,双方亦无知识产权出资后需补充出资的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03评估必须真实有效、定制化评估不可取公司注册资本是以货币表示,如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首先应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换算成货币,如此才能确定股东出资的具体金额。因此,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要依法评估作价。
股东以评估报告认定的金额作为出资的基础,如评估报告虚假,则导致股东出资不实,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因此,一旦评估报告被认定不真实,不仅股东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需继续补足出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新《公司法》第257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定制化评估情形下,评估公司一般未按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仅形式上出具了报告,经不起推敲,如在(2019)苏01民终1472号案中,法院查明,某资产评估公司所出具的“监视器云电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评估-发明专利评报字2013第205号《资产评估报告》及“监视器云电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评报字2014第287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专利资产历史交易情况资料未收集;2.专利资产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未收集;3.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未取得;4.两份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未亲自到达项目现场;5.评估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未收集,未对专利产品的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未对专利资产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核实。最终法院未认可该《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判决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又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6539号案,法院认为,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对中绿有限合伙“泥浆不落地智能环保一体化钻井固控系统”发明专利权评估中未履行现场调查程序、使用不合理的评估假设、未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未分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的可预测性,属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法院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04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需与公司业务相关,具有实益性《公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仅为评估真实,不得高估,但该项知识产权投入公司是为了与公司业务结合,带来效益,而非仅作为摆设,或者形式上完成股东的出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具有合理性,应说明该知识产权的研发过程,以知识产权出资能够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该知识产权与目标公司业务或产品的联动关系,或者与公司未来业务规划的相关性等。如此在各方对知识产权出资产生争议时,股东能提供合理解释,避免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05依法办理权属转让与登记变更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经评估确定作价后,应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相应协议,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并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备案。同时,如该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相应技术资料的,应一并交付公司。本文所涉及之案例内容,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本专栏所涉及之法律解答,仅供参考之用,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