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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二、实务例子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亿,实缴5000万人民币,未分配利润8000万,现在从4亿减资到1亿过程中,母公司如没从子公司取得资产,即没有取得投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是个人,可能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