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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提升企业整体合规能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增值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领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企业以及员工的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抵扣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以及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使用,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抵扣等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作指导】
税务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及员工开展增值税发票合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企业各业务领域、各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全环节、全流程。
(三)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合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六条 【发票领用】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最高领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风险点:略)
第七条 【发票开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风险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发票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 “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将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抵扣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风险点:略)
第九条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是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去介质、去版式、去标签、要素化、授信制、赋码制为基本特征;覆盖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应按照操作指引开具数电票:
(一)纳税人状态正常,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不存在申报比对不符、不存在欠税、不属于风险纳税人等情况,联系税务机关网格员纳入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清单后,就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开具数电票。
(二)开具数电票须由纳税人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通过个人登录密码或人脸识别实名验证登录后,方可进入系统开具。
(三)系统在每月1日或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对本月发票累计开具金额上限进行调整。若开票额度无法满足纳税人开票需求,纳税人可通过企税互动方式申请增加发票额度。
(四)数电票新增了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冲规则。销售方开具发票,购买方做用途确认(包括勾选、入账等操作)后,须由购销双方中的任意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再由对方确认后,才可以完成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对方若在72小时内未确认的,流程自动作废。
(风险点:纳税人的发票额度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或出现异常开票行为及其他涉税风险时,税务机关可依职权调整发票额度,风险企业开具发票会触发预警。
纳税人应及时做好发票用途确认,否则销售方冲红发票无需经过购买方确认,可以单方完成红冲。)
第十条 【发票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风险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十一条【合规责任人】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合规管理组织】
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着力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可考虑单独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企业财务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协同共管,其增值税发票使用各环节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由各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员工职责】
企业员工要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合规计划、工作,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十五条【合规风险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合规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十六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企业应当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企业员工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经营奖惩机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合规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十八条 【打造专业化合规管理队伍】
着力健全合规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十九条 【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土壤】
着力厚植合规文化土壤。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员工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对企业和员工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