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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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充思考】接受发票一方,给另外一方开具分割单,另外一方装修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税前扣除;需要提醒接受发票方(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仅自己承担部分可以按规定抵扣,给另外一方开具分割单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房产产权属于A企业和集团另一B企业共有,发生装修费不含税100万元(A和B各资产承担60万和4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情形一:增值税发票100万全部开给A,A将60万进装修费用,40万挂往来,开40万分割单给B,勾选100万专票,40万对应进项转出;
B取得A40万分割单,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没有取得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增值税发票分别开给A和B,事情就简单,A和B都按照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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