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个税扣缴和发票开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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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总承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上述条款关键词可以证明农民工工资清单应该由“乙方”确定,即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乙方。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乙方按照《***分包协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备注】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所以乙方应该按分包协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很多省市有模版,关于个税扣缴和发票条款点,可以参考上述红字部分,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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