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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购进的、装修中尚未使用的房屋可以计提扣除折旧并税前扣除吗?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即房屋、建筑物即便未投入使用,也可以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的。
因此,企业购进的、装修中尚未使用的房屋可以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问题二:我们公司属于大型制造企业,经常购置大型机械设备,但是由于需要安装调试等原因迟迟难以投入使用,这期间的设备折旧费是不是不得税前扣除?
解析:是的,会计上应从增加固定资产的下月起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上强调的是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由于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因此会计上计提的这部分折旧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则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通过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折旧的起始期,为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强调的是“新增”;而税收上计算折旧的起始期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投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即投入使用,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并未投入使用,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
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