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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当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对首发企业申报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持续保持着严监管态势。证监会先后于 2014 年、2021 年颁布《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并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修订。新修订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即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证监会通过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对首发企业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强化 IPO 全链条监管,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相关规定》实施之日起至 2023 年底,证监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已抽取 212 家次企业作为检查对象,还通过问题导向的方式,抽取部分首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和样本选取
1.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基本情况。2020—2023 年,证监会共随机抽取 14 批次共计 105 家首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其中主板 38 家、科创板 23 家、创业板44 家。被抽查企业主要分布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行业,且以民营企业为主。从地区分布来看,主要分布于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从经营规模来看,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的营业收入平均值分别为 27.47 亿、5.09 亿和 9.56 亿,归母净利润平均值分别为 2.19 亿、0.82 亿(扣除亏损企业后计算)和 0.81 亿。从被抽查企业截至 2023 年底 IPO 进程来看,仅 22 家企业已上市,7 家企业已过会尚未上市,其余 76 家企业均终止审查或仍处于申报状态,占比达 72.38%。
2. 样本选取。本文通过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易董数据库,检索了 2020—2023年与现场检查相关的 IPO 问询函件和违规监管措施文件,共查询到 64 家首发企业随机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相关问题。本文以上述 64 家首发企业公开披露的现场检查相关问题为基础,对财务相关问题进行归类分析、特征识别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分析
本文对 64 家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财务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归纳,由表 2 可见,财务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货币资金、长期资产方面也涉及代垫成本费用及资产减值、折旧计提等问题,最终目的在于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
(一)收入
营业收入是首发企业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从而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政策或虚构收入的特别风险。在各种财务舞弊中,交易造假及收入确认会计操纵风险也最为常见和典型,尤其是经销商销售、境外业务、贸易业务及互联网平台业务等。在公开披露的现场检查问题中,有 38 家首发企业涉及不同程度的收入方面的问题,占比将近 60%。
1. 收入确认时点问题。(1)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不准确,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如发行人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但实务中存在部分客户以无签收日期的对账单或系统对账记录确认收入的情形。(2)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的单据与其他单据的信息存在矛盾等异常情况。如销售发货时间、客户交接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经销商物流到货电子签章日期晚于终端销售日期,发行人使用的业务系统的购买时间与财务销售系统中显示的时间不一致,验收单据记载的验收时间与向客户获取的外部验收单据时间不符。(3)收入确认时点与回款时间存在矛盾。如部分销售订单设备验收时间与质保款支付时间的间隔短于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部分销售订单验收款回款时间早于设备验收时间。上述异常情况均有可能导致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存在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的风险。(4)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如发行人因取得客户确权单时间无法控制,存在收入确认期间与客户确权时间不匹配问题,整体滞后确认收入 ;发行人与客户对账确认收入,因对账期和会计期间不一致导致年末部分已收货未对账的业务未确认收入。
2. 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不准确。(1)未准确识别委托加工业务的实质。如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受托加工业务,并向其采购原材料,该原材料只能用于生产特定产品,该项业务实际系委托加工业务,仍按总额法核算收入,导致收入确认金额不准确。(2)贸易业务收入适用的确认方法不准确或存疑。如发行人分别与供应商及客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供应商采购产品后直接销售给客户,货物直接从供应商发往客户的终端客户,实物未经过发行人和客户,发行人未对存货享有实际控制权,也不承担实际售后责任,仍将该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确认大额收入。
3. 收入确认单据存在瑕疵或矛盾、异常。(1)验收单无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客户盖章确认,或签章、签字人员身份存疑。如项目验收意见签章为客户销售合同专用章 ;个别确权单的签名人员无身份证明信息,影响确权效力。(2)验收日期不完整或存疑。如同一份项目验收报告在文件附件中和收入确认单据中,一份未签验收日期、一份补充了验收日期 ;终验日期与末次发货单日期间隔时间较长。(3)验收方式存疑。如发行人以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实际采用服务成果交付客户后无异议默认的验收方式,并未取得客户的验收证明材料,验收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存疑。
4. 收入真实性存疑。(1)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如发行人的前员工自行或通过相关公司购买发行人商品 ;发行人部分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曾在发行人的关联企业任职 ;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存在人员交集,不同客户回款均源于同一个客户且账期较长。(2)客户入股发行人公司并成为重要客户。客户入股发行人公司后成为重要客户,在年底集中发货,终端客户相关项目尚未开展试车,不符合行业投料使用周期的商业惯例 ;客户在未与终端客户达成价格谈判结果前接受发行人大幅调增单价,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客户支付发行人款项的整体进度快于其向终端客户的收款进度。以上事项均不符合行业惯例和一般交易惯例,存在舞弊风险。(3)关联贸易商销售真实性存疑。如发行人对关联贸易商的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且该关联方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存放于发行人财务部,是否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实控人所控制存疑。(4)送货地址、价格、订单规模等存在异常。如销售发货存在不同客户同一自然人签收、不同客户送货地址相同的情形 ;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低于与发行人结算价格 ;境外客户信用报告显示的公司实力与发行人在手订单规模不匹配。(5)销售回款资金来源异常。如部分客户销售回款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供应商、其他客户等,发行人存放在经销商处的存货部分被抵押融资用于对发行人回款。上述回款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发行人资金体外循环、虚构交易或虚减应收账款、调节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情况均存在重大风险。(6)放宽销售信用政策。如大幅放宽客户销售信用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款的情况下持续与客户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存疑。
5. 调节坏账准备。如对同一客户不同项目的往来款项冲抵列示,导致少记应收账款、合同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 ;存在明显应收账款减值迹象,未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6.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1)原始单据重要信息未规范。如出库单未编号、销售发货单未连续编号。(2)未保留货物销售主要环节的资料。如合同订单、订单审批资料、销售合同约定的单据(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质检单等)、物流记录(客户提货交接的相关单据、出车记录及车辆油费报销记录、物流公司司机签字确认单、客户物流签收回单、物流原始单据等)、签收单、验收单、坏账分析及复核资料等。(3)后补重要原始单据。如销售订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存在后补销售订单的情况。(4)结算账户使用不规范。如发行人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收取或支付款项、存在第三方回款等。
(二)成本
1. 成本真实性、完整性存疑。(1)发行人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或间接疑似关联关系。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特殊联系,供应商是否被发行人或其实控人控制存疑,如部分员工曾系发行人前员工,供应商的工商登记由发行人员工参与,供应商企业名称与发行人商号一致,在委托加工商处发现发行人与其他委托加工商的委外加工单据,供应商向发行人实控人好友借款尚未归还,供应商原财务负责人现任发行人财务部部长,供应商的公章、网银由发行人员工保管等。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存在特殊联系,如与发行人实控人曾控制的企业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联系电话一致,地址相近,部分工商登记变更、银行开立账户、招工工作由实控人曾控制的企业的相关人员办理等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委托他人持有供应商大比例股权等。(2)交易价格公允性存疑。如供应商系发行人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连续亏损,发行人未能提供产品价格公允性及利润空间的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存疑。(3)采购真实性存疑。如供应商自身实力与交易规模不匹配,委外加工商缺少关键设备或设备老旧,委外加工商报告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束或大幅度减少合作。(4)成本完整性存疑。如原材料实际耗用量低于最低理论耗用量,发行人花名册登记的员工在关联方处领薪,发行人部分费用在疑似关联方报销、疑似关联方部分财务凭证与与发行人高度相关。
2. 存货跌价计提方法不恰当、计提不充分。(1)存货跌价政策披露不完整。某发行人实际执行中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采用库龄法测算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为原材料按照是否超过保质期进行测算,无预期售价部分库存商品采用预计售价与库龄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算,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2)存货跌价计提方法不恰当。如对于客户退回的存货,仍采用账龄法进行减值测试,导致退回后未计提跌价而 6 个月后即对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在对某一特定客户让利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客户对产品进行存货减值测试,导致对相关产品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产品更迭情况下,第一代产品系非主打产品,且有较长时间的闲置,未对其单独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未考虑检测后部分指标或重要指标不合格的二级品、三级品等库存商品的减值情况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经技术部检验可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入库,并按新入库时间重新计算库龄,存货库龄的确认存在不准确问题。(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如个别项目进展缓慢,存在减值迹象,但未对相关项目计提跌价准备 ;长期未使用、超订单生产和超有效期的存货减值计提不充分 ;存在未生产或少量生产且销售数量较小,或者生产量远大于销售量的情况,相关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疑。
3.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1)存货采购、入库及管理不规范。如生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未有效执行,部分付款审批不符合流程规范 ;原材料混合堆放,原材料账面记录的品位与实际不符;生产领料单、委外加工出库单均不区分型号。(2)存货领用流程不规范。如领料单缺少领料人、部门主管、审核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签字,领料单签名均为打印 ;领料单存在规律性签名补签、代签等不合规情形 ;发货单的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 ;未妥善保管所有材料出库单 ;研发项目借用等个别材料出库无规范单据 ;原材料领用存在两类单据,财务入账使用的领料单并非原材料领用的原始单据。(3)存货盘点执行不到位。如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盘点基准日前入库的部分存货实际未盘点,以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 ;未对全部存货类别进行盘点,未对存放于物流公司的存货、发出商品等进行盘点 ;在盘点后未形成盘点差异情况、差异原因汇总分析。(4)废料管理不规范。如废料的产生、认定、入库、出库均未按照公司内控要求留存任何记录,仅以发票作为废料处置入账的依据。(5)工时记录不准确。如定额工时数据不准确,未设置定额工时复核流程 ;项目工时记录早于该项目招标日和合同签订日,导致项目成本归集不准确。
(三)费用
1. 研发费用相关问题。(1)立项审批不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0 号——研究与开发》规定,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研发立项阶段,存在未对重大研发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明确规定,立项评审会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重大研发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不符合内控指引相关规定,研发项目变更未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批等问题。(2)研发材料投入与生产领料难以区分。如研发所用原材料的领料单制式、单据编号方式与生产领料单基本无差异,仅通过领用部门、备注说明研发项目名称等方式加以区分,难以准确判断研发项目名称是否系后补 ;内控制度对研发领料的领料人员范围未做要求,存在生产人员领取研发材料的情况 ;研发领料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记录不准确 ;未关注研发领料的后续流向 ;研发材料金额占比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数等异常情况。(3)研发工时内控不规范、分摊不合理。如工时管理制度仅简单对员工工时填写方法、流程和处罚措施进行规定,未对跨年度项目工时管理、项目截止期后工时填报等进行规定,实际执行中未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未建立有效的研发工时管理系统 ;研发人员薪酬分配表、考勤记录、工资表等数据存在前后差异 ;公司高管、部门负责人、辅助研发人员、非研发岗位员工等工资未予分摊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与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匹配,或参与研发工时测算比例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说明 ;公司员工由其他部门调整到研发部,未充分分析更换部门前后所从事工作的差异情况。(4)设备折旧分摊不合理。产研共线情况下,无有效证据证明研发工序使用设备工时数,折旧分摊无充分依据。
2. 费用真实性、完整性存疑。(1)业务推广费真实性存疑。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不齐备、异常,如原始单据中笔迹不一致、餐饮费开票单位与会议地点不在同一城市或距离超出合理范围、酒店场租费用与网络查询价格差异较大等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存在异常的情况 ;支付单据存在异常,如多张 P0S 单据的商品编号、终端编号、批次号、凭证号、授权号、参考号等信息完全一致 ;参与会议未能提供有效的参会证明,如主办方招商函或合同、沟通记录、带标识或产品展板的照片等材料 ;部分销售人员疑似存在购买发票的情况 ;事后补充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 ;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 ;未按照公司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适当审批,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2)无票费用问题。通过与实际业务无关的替代发票报销无票费用,相关款项是否用于商业贿赂、体外资金循环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存疑。(3)费用完整性、跨期风险。如按照取得发票时间确认,导致各月确认金额差异较大,存在跨期情形。
(四)货币资金
1. 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资金支付、对外投资等未按规定进行相应审批,对外资金划拨均由实控人及其亲属进行审批和控制 ;未对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外投资决策未经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等阶段,不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 ;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均由同一人保管,且公章使用记录不连续,未有效执行印章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会计凭证、单据的制单、审核为同一人 ;遗漏核算银行账户 ;使用个人账户、现金等进行结算 ;通过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合同进行银行转贷 ;通过现金收款方式取得的借款,仅附现金收款收据,缺少原始入账凭证等。
2. 疑似存在资金占用。如支付给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款,资金经过多次流转,最终流入实控人控制的企业 ;采购设备无外部物流单据,采购价格与公开报价存在明显差距,采购款最终转入实控人账户 ;支付给员工的备用金最终流向实控人亲属、关联方账户,且该账户存在实控人消费记录 ;为关联方票据贴现提供担保,票据贴现最终资金流向实控人等。
3. 资金流水存在可疑迹象。如实控人、公司管理人员、出纳、其他关键员工、前员工及上述人员亲属的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大额取现、向自然人转出大额资金、与发行人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形,上述人员与发行人部分供应商、客户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形 ;实控人协调供应商将大额款项转借经销商,用于向发行人采购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自然人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 ;发行人关联方的资金流水存在篡改,关联方向发行人主要重叠供应商大额转账,资金流水对手方被篡改 ;发行人会计处理与银行资金流向不一致等。
(五)长期资产
1. 会计核算不准确。(1)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量不准确。如房屋建筑物的入账原值未经最终财务决算 ;在建工程依据付款发票而非工程进度确认,少记在建工程。(2)转固时间不合理。如房屋不同楼层转固时间间隔较长合理性存疑 ;即插即用型专用设备存在延迟确认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的情况。(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估计不合理。如发行人估计折旧年限为 5 年,实际使用年限 3 年以上并正常使用的设备数量占比很低,仅少量设备使用年限 5 年以上。(4)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不准确。如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产生的毛利未在非经常性损益中列报。
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如退回的专用设备再次利用的占比极小,未考虑存在减值迹象。产品由于技术缺陷被召回,能否重新投入使用存在不确定性,未考虑相关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3. 长期资产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合同签订、付款、验收未经审批,在建工程招投标规定执行不到位,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标准与现行有效标准不符,自然人工程供应商不具备承包资质,未对流转中的专用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管理等。
三、异常特征识别
本文基于财务报表分析视角,并结合上述现场检查财务相关问题,对财务报表层面及非财务报表层面异常特征进行统计分析。由表 1 可见,财务报表层面异常特征主要集中于关键业绩指标,如营业收入变动率、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资产周转率、减值计提率、费用比率等异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非财务报表层面异常特征主要集中于客户 / 供应商异常变动或存在疑似关联关系、非常规资金结算方式、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等。
四、审计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及识别的异常特征,除执行常规审计程序外,会计师事务所应执行更全面的、有针对性的、穿透式的延伸检查,并增加执行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防范财务舞弊风险。
(一)收入 / 成本审计
1. 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基于对销售合同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质量标准、交货与付款条件、退货等关键条款的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规定。针对贸易收入、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等特殊业务,深挖业务的商业实质,分析公司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取得货物实质控制权,防范被审计单位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虚增销售收入的风险。
2.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了解所处行业及上下游的行业发展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分析月度收入、毛利率等异常波动情况,是否存在临近期末集中发货 ;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比对销售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等情形 ;多维度分析和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如投入产出比、劳动生产率、产能利用率、水电能耗、运输数量及单位运输成本等非财务信息与收入 / 成本是否匹配 ;对与外部渠道信息不符事项保持警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 检查销售收入相关的单据流、实物流、资金流。(1)检查合同、发货单、物流记录、签(验)收单、发票等单据编号是否异常、信息是否一致,日期是否完整或存在矛盾,是否存在后补、篡改等异常情形。针对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的关键单据时间、签章等信息不完整或存在矛盾、后补、异常情形,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提前确认收入等重大错报风险,进一步取得外部证据予以核实。(2)检查第三方物流信息,并与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方式(如交付地点、运输方式、有权签收人等)核对是否一致,考虑对主要物流服务机构实施函证、走访程序。(3)检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与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考虑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等风险。针对识别的重要、异常客户,进一步核查其回款资金来源是否异常。
4. 执行客户/供应商背景调查,核实是否存在疑似关联关系或某种特殊联系、其他利益安排。了解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关键人员、员工人数、合作历史等,了解其资本实力、经营资质、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等,分析交易规模与其自身实力、经营规模是否匹配,是否频繁变动、突然新增或减少合作。进一步延伸检查客户/供应商的联系电话、邮箱、实际经营地址等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一致,是否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及员工、前员工等存在人员交集,工商变更等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人员交集,实地观察公章、银行账户相关资料等是否由发行人保管等。
5. 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方交易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检查主要交易条款,如交货周期、交货地点、信用期、结算方式、安装验收及退货政策等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惯例,比较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背离市场价格。如客户或供应商存在疑似关联关系或某种特殊联系,也应比照执行。
6. 对非直销客户执行终端销售核查。针对经销商、贸易商等非直销客户,核查其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期末存货情况及预计消化周期,是否积压存货。
7. 对主要或异常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关注被访谈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和适当性,实地观察其生产经营场地、人员情况,实地查看客户期末库存情况等。执行访谈时,现场随机选取非实现安排的不同人员进行访谈可能可以获取到不同的信息。
(二)研发费用审计
1. 了解所属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可能的技术壁垒及技术的先进性,检查研发立项项目及研发成果应用与行业技术发展是否匹配。
2. 检查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准确。了解研发人员是否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及其实际参与的研发活动和贡献情况 ;检查研发人员数量及名单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从其他部门调岗等情况,是否存在普遍任职年限较短等异常情形。
3. 检查研发领料内控是否有效,是否与生产活动混同。检查领料人员是否与对应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人员匹配,研发领料单是否明确区分项目名称及领料用途,审批人员是否符合研发项目审批权限相关规定,关注研发领料的后续流向,检查研发材料投入占比是否明显高于可比公司水平等异常情况。
4. 检查共用资源的分摊是否准确。关注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是否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检查非全时研发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用设备、产线、场地等资源的,检查相关资源的使用记录,复核相关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工时、使用面积等)进行分配的准确性、合理性。同时,检查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机制,是否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投入及进展情况。
5. 关注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关注委外研发的真实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关研发能力。
(三)货币资金审计
1. 检查核算账户的完整性,是否存在使用或控制其他账外账户、个人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形。亲自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核对,并向银行函证账户的完整性。突击检查被审计单位实际保管与存放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及网银Ukey 等重要资料,检查是否存在非被审计单位印章及银行账户等关键资料由被审计单位保管、控制的异常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该程序实施的前提是执行程序前不被被审计单位所预见。
2. 积极探索新技术赋能增效,进一步开发利用银行流水分析、比对系统等新技术、新工具,拓宽核查手段。检查获取账户的完整性及账户流水获取期间的完整性,识别摘要、金额、时间、频繁发生、大额、存取现等异常交易,检查异常交易对手方等,利用新技术锁定关键、异常资金流水,进一步进行穿透式核查取证。
(四)长期资产审计
1. 执行主要工程、设备等供应商背景调查,核实是否存在疑似关联关系或某种特殊联系,了解其自身实力、经营资质、人员规模、是否具有同类型工程经验等,检查工程招投标文件、设备询价记录等,通过单位造价与同类型工程对比分析、同类型设备市场采购价对比分析,分析工程造价、设备采购价是否公允。
2. 多维度验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是否准确,检查验收报告、机器设备运行记录等并进行交叉比对、相互印证。同时,现场随机选取生产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生产线实际投入运行时间、产出合格产品时间、进行批量生产时间等,对验收报告时间的准确性进一步进行验证。
五、一些启示
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的监管,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一是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和意见,切不可忽视基础审计程序的重要性。二是高度警惕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的行为,提升舞弊风险识别能力和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对注意到的异常迹象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执行延伸的、穿透式的进一步程序。三是市场新业态及新交易模式的不断出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使得审计行业的转型升级日益紧迫,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探索运用更多现代科技手段为审计赋能增效,加快推进审计数字信息化建设,有效提高审计程序的质量和效率。(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4年第5期,原标题“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及审计应对”,作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