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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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因此,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补充】如果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凭证,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代替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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