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评估预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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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规解读
问题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2021-2023年连续三年的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21年1月1日合同签订当天已经一次性收到了三年的服务费2400万元,截止目前,服务已经完成交付,但是发票都是每年年底开具一次,每次开票800万元,那么,甲公司2021年度收款2400万元的时候一次性申报增值税?还是每年底按照开票800万元申报增值税?
解析:2021年初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缴纳的三个年度全年的服务费,属于发生在服务过程中,符合了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这个要求。因此甲公司2021年初收款2400万元的时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需要在2021年一次性按2400万元申报增值税,而不能按开票时间分期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2024年2月10日收取2024年1月-12月的物业费,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4年2月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解析:实务中持两种观点的都有,比如江西国税认为应一性性确认收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

十八、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处增值税?

答:不能分期确认,于收到的同时一次性确认。

而河北国税认为应分期确认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中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是分期一个月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一个季度地确认收入还是于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小编个人赞同江西税务的观点。收讫销售款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物业公司2024年2月10日收到销售款项,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销售的是2024年1-12月的物业服务 ,服务期间是一年,不能简单地按申报期间去进行分摊,目前总局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可以分摊的,只有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而且一次性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具备了实际的纳税能力!因此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只能是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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