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时间与成本费用发生时间不在同一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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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发票开具日期与成本费用发生在同一年度

成本费用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在同一自然年度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企业当年采购原材料并投入生产,当年取得供应商开具发票;企业当年发生的各类期间费用即时取得了发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考虑到企业某些成本费用对应发票的取得可能存在滞后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成本费用发生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在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本年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都可以看成“发票日期与成本费用发生在同一年度”,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发票开具日期在成本费用发生之后年度
“发票费用开具日期在成本费用发生之后年度”特指成本费用发生在当年,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在次年6月1日之后,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建筑企业年底根据分包商完成工程量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工程成本,但由于尚未达到付款日期,分包商直至次年6月1日之后或者更晚才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此类成本费用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纳税调增,五年内重新取得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支出真实性资料的,应当追补至该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由此导致的多交的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中针对此类问题做出过特别说明:

 

问: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预估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对发包工程等进行结算,不能取得发票,待完工结算时才能取得发票的行业特点,如不允许未取得发票的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会造成完工取得发票后需追补扣除预估施工成本,形成大量退税的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企业未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预估施工成本可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前扣除;工程完工年度,企业应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未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凭证的,应追溯调整其已扣除的预估施工成本,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开具日期在成本费用发生之前年度

发票开具日期在成本费用发生之前年度,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试举几例:

 

例1 某公司2023年11月购进材料一批,取得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材料于2024年1月领用,成本费用计入2024年。

 

例2 某公司2024年5月预付分包商工程款1000万元,取得其当月开具的发票,与分包商工程结算时间为2025年5月,成本费用计入2025年。

 

例3 某公司2022年11月以货币形式购进一台生产设备,价款480万元,当月取得发票,12月投入使用,该公司对其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成本费用计入2023年。

 

例4 某公司2021年12月预付2022年至2026年办公楼租金共计400万元,取得出租方当年开具的发票,成本费用计入2022年至2026年。

 

这些情况,都是正常现象,汇缴时也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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