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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前后两个准则,主要的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新1411号准则分为五章,比之前的七章看上去章数减少,但是每章的内容却得以扩充,具体如下
新准则 | 旧准则 | 差异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第五章沟通和协调 |
新准则明确了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具体内容;
不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几种情况; 将旧准则中第五章整合至新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关系中;将旧准则的第三章整合至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的责任中; |
第二章定义 |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
第四章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 第六章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 |
引入“直接协助”的概念; |
第三章目标 | 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 |
第四章要求 | 进一步细化利用内审工作需执行的审计程序;
明确界定对“直接协助”的利用程度、利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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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 第七章附则 | 实施时间不同。 |
(一)进一步规范了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1)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二)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目标
(1)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2)如果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3)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适当地指导、监督和复核其工作。
(三)新增了“即使内设审计部门,但仍不适用利用内审工作的情形”的规定
(1)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活动与审计不相关;
(2)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通过实施程序获取对内部审计的初步了解后,预期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利用其工作。
注册会计师是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作出决策,而不能因利用了内审工作而人为缩小应执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四)新增了“审计准则服从当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准则规定: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禁止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审计准则并不超越规范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律法规。当法律法规存在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军工企业审计来说,由于军工涉密的特殊情况,部分涉密单位或者涉密事项由公司内审部门主导审计,而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受到了限制,并且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五)首次引入“直接协助”的概念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直接协助,是指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
针对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内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如提供协助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以及多大程度上利用这种直接协助,新准则均作出了详细阐述。同时,新准则还规定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允许内部审计人员遵循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并且被审计单位不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以及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对特定事项保密,并将对其客观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响告知注册会计师。
(六)对审计工作底稿提出明确要求
旧准则中对于审计工作底稿并未明确单独成章节进行表述,而新准则拿出专门一章就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包括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作出客观评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作出该决策的基础,以及注册会计师为评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此外,新准则还强调在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时,应当包括其计划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