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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一致性,修订后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并且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修订后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是:
(一)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 对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要求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不再要求直接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该项修订在增强两个准则之间的内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将要求债权人运用专业判断来确定原债权是否满足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并根据判断结果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 对于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需要分别确定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受让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而原准则仅要求估计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不涉及成本分配工作
► 相应地,债权重组损益的计算也由原准则下的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之差,修改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
► 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仍要求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修订后准则要求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 对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要求债务人对重组债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不再要求直接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该项修订在增强两个准则之间的内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将要求债务人运用专业判断来确定原债务是否满足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并根据判断结果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