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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普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实务总结(个人理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如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其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仅仅是“收据”性质,且也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待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开具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发票,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也不需要收回。
实务中,如福建税务答疑: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原不征税发票无需收回,也无需冲红;不征税发票开始实施初期有些省市答疑: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时需要收回不征税发票,现在也慢慢“放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