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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上述文件中的差旅费津贴一天的补助标准是多少?可以一天给500元的补助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3-07-1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税务部门对“差旅费津贴”并没有硬性的报销上限的规定,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会允许入账且不征收个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般会以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来执行。当然也不是说企业的“差旅津贴”高出了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差补助标准,就不能入账,不能享受免税个税待遇,但不能过分的高,高出的额度,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偏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