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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上海税务: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收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规定执行。
(1)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都属于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2)经晾晒、冷藏、包装后的酱菜、咸菜、腌菜,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3)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属于农产品。
(4)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于农产品。
(5)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6)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