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开“免税”的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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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一: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析: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当年是否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小规模收取的摊位租金,开具发票适用增值税1%?3%?5%?还是9%?

解析:

小规模收取的摊位租金,开具发票适用增值税征收率5%。
不允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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