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及原政策:加计抵减(含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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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加计抵减,通俗的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在可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再加计计算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优惠内容及条件】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其中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自2023年9月11日起实施。
(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自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
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1.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其中加计抵减比例
(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0%
(2)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先进制造业企业:5%
集成电路企业:15%
工业母机企业:15%
需要提醒: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2.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3.以下三种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比较
(1)抵减前应纳税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0<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例】缴纳增值税100万元的时候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万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90万元
其他收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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