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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发布时间:2023-07-26 14:49 来源:常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3〕184号
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5150)
我局于2021年8月7日至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向丹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美亨能源有限公司、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齐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792份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7144785-17144903;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0426001-20426131、69789701-69789926;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10067529-10067699、10610113-10610257,金额合计753205422.56元,税额合计120512867.44元,价税合计873718290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你单位为了虚增业绩,在没有实际业务情况下,与常州达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铭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圣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永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银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越彬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振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正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智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这9家公司进行循环开票,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6份,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10610258-10610338;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2841621-2841804,2841825-2841829;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9934583-9934782;发票代码3200192130,发票号码2669319-2669484,金额合计621526392.65元,税额合计80798431.35元,价税合计702324824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上述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单位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向丹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美亨能源有限公司、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齐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792份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上述情况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单位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向常州达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铭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圣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永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银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越彬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振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正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智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6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3〕185号
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FXG)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号)2018年2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向浙江舟山美亨能源有限公司、丹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731份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金额合计581478542.38元,税额合计93036566.36元,价税合计674515108.74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单位2018年向浙江舟山美亨能源有限公司、丹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7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