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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具体】上期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资本公积”科目中资本(或股本)溢价金额×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或者出让方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或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电子台账中记载的金额。
——摘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具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填报出让方纳税人已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在被投资企业明细账中的金额。
——摘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具体】原持有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取得股权的原值。
——摘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具体】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指以转增额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填报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盈余公积”科目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会计科目中列明的金额。
——摘自《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具体】出让方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出让方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税票中列明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金额、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发票上的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