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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负责承包经营,双方合同规定,乙公司承包后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甲公司的税后利润由双方各分享50%。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承包经营。而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承租经营是指对企业的承租,承租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单项财产,企业租赁的特点是在取得财产的同时,还取得了被出租企业的某些生产经营权。承租经营有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和以承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两种。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成果直接挂钩;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承包或承租经营增值税纳税主体是谁?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以及承包或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日常经营收入增值税纳税主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常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入)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钠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人时,采用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是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即日常经营收入如果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应由发包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且有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至于收取的承包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于采用内部指标考核的内部承包,承包方不自负盈亏,企业仍负责统一核算盈亏。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变更,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如果属于本企业职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如果不是本企业职工,由承包人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项目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人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及采取对外承包经营,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承包费收入的,属于由发包人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纳税范围,应当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的税项缴纳增值税。如果既包括有形资产租赁费,也涵盖无形资产使用费;既涉及到动产出租,也牵涉到不动产租赁。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要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按13%、9%、6%税率计算纳税,或者按5%、3%征收率计算缴纳。值得提醒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其所得首先应当并入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再进行分配。
三、承包或承租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全年收入总额-必要的费用)×适用税率。
注意:
1.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承包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3.承包经营企业经营成果不论是否分配,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分配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二是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