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问题:企业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应如何做账?是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还是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解析: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
图片
一、待认证进项税额(实务中用的较多)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算范围包括:
(一)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勾选)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案例:A公司2023年6月购进原材料(A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价税合计226万元。A公司当月未对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
A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A材料 2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万
贷:银行存款 226万
7月A公司对于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通过,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万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A公司当月销项税额是否大于进项税额,上述已经(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都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基本用不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二)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注:这个政策已经不实施,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注: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已经不再实施,但转登记时留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还在。)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上面这一些特殊原因,不能抵扣,才放“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总结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很容易被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