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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解析:需要!
假如公司支付个人劳务报酬60000元(不含增值税),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60000*(1-20%)=48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提醒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注意,零申报也要申报。
提醒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提醒3: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支付时应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解析:分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的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