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次数限制吗?公司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没有发票,而是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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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一:公司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没有发票,而是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请问有次数限制吗?
解析:
2018年28号公告中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税前扣除,这里的500元是多久一次目前未看到税务上的具体规定,建议以真实交易为前提,切记不要故意人为拆分金额,避免带来税务风险。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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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一般纳税人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上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
解析:
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上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目前未看到税务上的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避免带来税务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请问这里的管理不善,具体怎么判断是管理不善?
解析:目前未看到税务上的具体规定。
在实务中,管理不善是具有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因此,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如果企业的货物存在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情况,但并非是主管故意造成的,企业应保留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损失并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
比如企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有力,但企业必竟不是以生产防盗产品为主业的,不可能将人财物集中用于防盗上,在尽了一般的安全保卫职能之后,仍然被专业盗窃团伙所盗,这就不能理解为管理不善。
再例如,一个开金店的,安保措施不可谓不严,但全国各地仍然有抢劫金店的案件发生,这显然也不是金店管理不善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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