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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证监会报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lbpublic@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