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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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1.移动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姓名的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2021-05-20):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2.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发票抬头只有个人名字可以吗?如果该部份通讯费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在缴纳个税时,通讯费是否有相应的免税政策?以上对应的法规依据是哪条?

厦门市税务局(2019-05-07):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务通讯费在以下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应为通讯运营商开具的,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暂不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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