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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之所以产生这个困惑,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施行后,部分税目进行了合并和更名,一些税目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其实,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也就是说,除证券交易外的其他税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假设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服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双方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公司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应税凭证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该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照原“货物运输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
如果乙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书立日期是2022年7月4日,未签订运输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书立应税凭证为2022年7月4日,甲、乙双方应按照“运输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