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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即,按照财税2020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100万元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99.5万元[=100/(1+0.5%)],计算的应纳税额为4975元(=99.5×0.5%)。
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这里的“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理解呢?国新办7月7日举行稳定增加汽车消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释称,由于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无法作为卖方向收购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因此允许二手车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二手车经纪业务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纳税人收取的佣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现代服务的增值税发票(6%或者3%,可开具专票)。
3.二手车直接交易业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牌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销售
自然人销售二手车(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购买方一般取得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不需要单独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不需要)。
小规模公司还可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不需要),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3)一般纳税人
销售二手车属于按照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不需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销售二手车属于按照政策规定能抵扣进项税额(含可抵扣企业原因不抵扣)的固定资产或者不享受简易征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