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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集团公司总部向分公司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北京税务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1 年 7 月)》第十问“2021 年 7 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 1000 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综上,你公司作为总公司无偿出借资金给分公司免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问题:2021年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看一下甘肃税局的回复:也是认为免征增值税。
以上税局的观点均是可以按财税〔2019〕20 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
小编补充:2019年2月3日春节前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的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目前,该优惠政策已经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理解要点
要点1: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非企业集团并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要点2: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间,并不适用于与企业集团外单位。
要点3:资金借贷必须无偿,有偿的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要点4:享受免税期间有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要点5:该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替代关系。
要点6:该政策享受该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要点7: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相互借贷(下属公司包括分、子公司)。
要点8:对享受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的资金来源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