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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我公司吸收合并了当地另一家企业,被合并企业未抵减完的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可以在合并企业中继续抵减吗?
被合并企业未抵减完税控费可否在合并后继续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底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18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5问“资产重组过程中,被合并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的费用没有抵减完,是否可以在合并企业继续抵减?”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因此,防伪税控设备的抵减额不属于留抵税额,不可以在合并企业继续抵减。综上,被合并企业未抵减完的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不属于留抵税额,不可以在合并企业中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