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因此该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A105000表中第19行,不是A105000表第2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