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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抵退税和加计抵减的定义
1.留抵退税:通俗的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2.加计抵减: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加计10%/15%形成的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留抵退税和加计抵减的关系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可能有留抵税额;
【例】不考虑其他情况,一般计税项目当期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应纳税额等于零,无留抵税额;如果进项税额128万元,应纳税额等于零,留抵税额8万元。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没有留抵税额;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没有留抵税额。
特别提醒,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120-110)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6万元(110*10%+5)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6-10=6万元,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看出,加计抵减额余额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没有形成留抵税额。
如果上述案例中,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则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形成留抵税额19万元(139-120),不考虑其他情况,按规定申请了19万元的留抵退税,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8.9万元(139*10%+5),其实可以发现申请的留抵退税是加计抵减额余额18.9万元的一部分计算基数(19*10%);是否要调减加计抵减额余额?
39号公告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的,才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另外因为申请留抵税额(调减留抵税额)不属于进项转出,也就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余额或者已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再者39号公告同时也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也就是说,实施加计抵减政策的时候,已经有了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财政部和总局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肯定考虑到了上述情形,后续没有明确口径,就应该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不调减加计抵减额。
结论(西安税务局答疑原话):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