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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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一
目前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发文规定,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目前的75%。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问题二
目前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答复: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题三
目前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是多少?
答复: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问题四
目前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中科技人员有何要求?
答复: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问题五
目前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中研发投入有何要求?
答复: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问题六
目前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中科技成果有何要求?
答复: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问题七
符合什么条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答复: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问题八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怎么申请?
答复:
1、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入页面后,点击【办理入口】。  
首次申请的用户,需先点击【立即注册账号】完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信息,然后点击【注册】。
2、注册成功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4、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名单。
6、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7、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问题九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复: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问题十
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答复:
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问题十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复:
《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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