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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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近日,新华社记者就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问题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补充1
上海和重庆自2011年开始试点房地产税
1.上海试点政策(2011年开始实施)

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2.重庆试点政策(2011年开始实施)

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施行前拥有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不扣除免税面积)。

补充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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