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那“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具体怎么用呢?咱们一起来看2个案例:
案例一:
北京某旅游公司(一般纳税人)向旅客收取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然后旅游中为该批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金额为80万元,假若不考虑其他应抵扣的进项税,以上单据均取得合法凭据。
(2)支付旅游中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4.53万元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66万元-销项税额抵减 4.53万元=1.13万元
若是存在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税控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我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份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90万元销售出去,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27万元。假若不考虑其他应抵扣的进项税,以上单据均取得合法凭据。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90万元-销项税额抵减27万元=63万元
若是存在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注意:目前税率改为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解释:“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借方),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可以这样简单的理解:销项税额抵减主要是针对一些差额征税的项目,收到合规的成本票之后,将对应的税金计入销项税额抵减这个科目。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关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8日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至2021年3月31日全部竣工决算。甲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发成本明细账中“地价款”为12000万元(能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土地面积为11800平方米,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7500平方米。4月甲公司销售收入为29000万元,销售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15000÷37500)×12000=4800(万元)
应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1+9%)×9%=396.3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96.33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450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上述土地分两期开发,一期、二期开发土地面积均为10000平方米,两期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其中二期项目已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和销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
(30000/80000)×45000=16875万元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销售额=(46600-16875)/(1+9%)=27270.64万元
销项税额=27270.64×9%=245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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