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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报好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108号 2019-04-1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持续推进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确保改革后首个申报期纳税人准确顺利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就做好第二阶段“报好税”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业务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已开展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确保弄懂吃透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要围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聚焦改革后纳税申报的重点难点开展培训,确保税政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接线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与申报表调整变化的对应关系,准确掌握填报口径和要求,做到既能向纳税人解读政策规定,又能辅导纳税人填报申报表。 二、细致做好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专项辅导、网络课堂、政策问答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辅导工作。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内容,区分纳税人所属行业和经营特点,重点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购建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适用条件和申报表填报口径及相关要求,确保纳税人准确填报申报表,实现减税政策应享尽享。 三、按期完成系统改造 各省税务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电子税务局等相关信息系统中纳税申报功能的开发改造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详细的功能与性能测试。在税务总局发布核心征管系统升级补丁后,要及时开展各相关系统间的联调测试,确保各系统衔接顺畅、平稳运行。系统测试工作完成后,要按照要求在4月底前做好各相关系统的升级,确保在5月申报期开始时投入使用。 四、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申报期间政策咨询、技术保障、引导分流、问题处理、秩序维护、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问题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理措施等。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及时妥善处理申报期间各种突发情况。 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申报快速响应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使纳税人能够及时、方便地反映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答案明确的要即时解决,疑难问题要限时解决。在申报期内,相关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卡顿、运行缓慢等问题,原则上要在半小时内解决;出现重大故障、信息安全事件等重大问题,省税务局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网信办)报告。 六、有序组织纳税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提前做好首个申报期的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要切实加强申报现场服务,设置专门的咨询窗口或坐席,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顺利地完成申报。为避免集中申报超负荷,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提示提醒、预约办税等方式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办税服务厅,要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增加服务人员等措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申报高峰,保障首个申报期平稳有序运行。 七、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的出口退税率、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政策,开展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全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知政策内容,熟练操作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和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精准辅导,把退税率调整和过渡期政策讲清楚,让出口企业、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充分了解政策、熟练掌握系统、准确填报表单,确保纳税人对政策内容应知尽知、系统操作应会尽会。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工作,密切关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网信办)报告。 八、夯实申报数据基础 纳税申报数据质量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三阶段“算好账”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严把数据质量关。一方面要防止纳税人错误申报,导致不能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避免纳税人少填、漏填,导致申报数据失真。要持续做好申报数据的监控工作,重点关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有关信息,以及与政策效应统计分析相关的申报数据。发现填报不准确的疑点数据,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对出错较多的共性问题,要组织再宣传、再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为后续政策效应统计分析夯实工作基础。 九、积极防控税收风险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税收风险,在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的同时,防范和打击利用政策虚抵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要采取事前辅导、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查处打击。要及时研究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