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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要和纳税人共同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实缴零价转让风险——(未实缴不代表股权价值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四、代持股还原——税务机关不认可代持股
实务中,一般需要通过走法律诉讼进行代持股还原
五、个人与公司需要分清楚
【如】甲乙公司的股东是A和B两个人(都是50%),A和B将其持有甲公司都转让给乙公司,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股权合同转让合同完成再解除算第二次股权转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七、股权转让合同风险
【如】购买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明确代扣代缴个税与股权转让款之间的关系(包含/不包含)
八、阴阳合同
【案例】《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税稽罚告〔2020〕3-10号)补税加罚款1.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