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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提醒】通俗的说,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如没有后续政策延续,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所以11月增值税申报时和2021年12月份,尽量少认证进项额/多开票缴纳销项税额(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