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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公告〔2021〕10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
二、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发票开具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去版式”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一是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二是发布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开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口方案,鼓励规模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改造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实现发票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操作。
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例1:试点纳税人C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700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0万元。
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750万元。如果C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C公司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C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例2: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月28日已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万元。
3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3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3月无需完成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3月1日后剩余可开票金额为10万元(即3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3月1日至31日,D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8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2万元。
4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4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D公司于4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4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2万元。
4月1日至6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则4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五、试点纳税人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新办纳税人是指,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部分新设立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例3:纳税人E公司,2022年1月成立,依据该纳税人的风险程度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E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二)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例4:纳税人F公司,每月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万元)50份。2021年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F公司作为试点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800万元/自然月。
六、如何理解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试点期间对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沿用现有管理模式,即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得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当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不区分专用发票开票额度和普通发票开票额度,在纳税人首次申请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试点初期,根据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通过人工控制实现全电发票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后续,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将实现系统自动控制全电发票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纳税人首次申请全电发票时,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开票额度和普通发票开票额度,系统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初始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受其统一控制。离线开票总金额占用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时,如何增加额度?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两种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系统自动调整
1.临时调整。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2.定期调整。系统依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开具金额总额度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动在每月1日对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3.不定期调整。纳税人的类别发生变化或出现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即每月实际开票金额均超过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情形的,系统将自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5:纳税人G公司,2022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G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2年5月,G公司销售额激增,至5月20日,开票累计金额达到600万元(超过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G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例6:纳税人H公司,2022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H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2年3、4、5月,H公司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800万元、820万元、860万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扫描风险无问题后,自6月起将按照相应的计算规则,把H公司的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840万元。
(二)人工调整
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7:纳税人I公司2022年5月销售额激增,系统为I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I公司本月开票需求。I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属实后,相应调增I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九、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一、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无需受票方确认,可直接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1年12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J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1年12月5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K公司(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该张发票还未被K公司在12月勾选抵扣,也未入账。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9:2022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L公司(试点纳税人)为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L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已为M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M公司对该发票未勾选抵扣也未入账,L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无需M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L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1年12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勾选抵扣。2022年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财务人员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选择冲红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冲红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完成确认后,系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十二、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累计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蓝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
例11:试点纳税人Q公司,2022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冲红2021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冲红2022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的可开具发票金额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冲红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冲红2021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计算。
十三、《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纸质发票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
十四、《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吗?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后,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业务,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上述三种发票的,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十五、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都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十六、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十七、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依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十八、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