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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已经成为很多建设主体不可或缺的选择。对相关企业出具的审计成果进行“核查”是审计机关履行“再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相关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存在规范化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相关企业的程序不规范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但是有的建设单位采取推荐、有关部门指定等方式。还有的建设单位自行设立服务企业“备选库”,采取“轮流坐班”方式进行确定。这些方式都背离了公开公正原则,随意性较大,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明显不符,也给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埋下隐患。
二、建设单位对相关企业提供服务的监督约束不到位
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出具服务成果报告不及时、报告内容不严谨,甚至出现粗制滥造、张冠李戴等现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普遍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对服务成果缺乏自我判断,审核把关不严,甚至不审核,听之任之。对相关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合同约束性不强,赋权不够。
三、相关企业履行职责的独立性不够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能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只看建设单位“脸色”行事,以建设单位“喜好”编制服务成果,严重背离独立性原则。再加上有的建设单位 “唯造价论英雄”,造成有的建设项目造价“虚高”,加大相关企业的逐利空间,造成相关企业只在造价上做文章,有的项目甚至经过“一审”“二审”仍然问题百出,使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内控制度
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相关制度,完善、细化相关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的招标、政府采购流程和权限,切实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同时完善相关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相关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的程序依法规范。
二、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相关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加以规范和固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全面规范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强化建设单位监督考核职责,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倒逼相关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单一造价审核向合规合法全方位咨询服务转变。
三、进一步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企业的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大职能部门检查考核力度和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造价咨询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失信行为通报曝光和限制提供服务制度。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到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同推进造价咨询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