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问一下能否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
答复:
若是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的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
一个工程中,甲方采购了多少东西,才算是甲方“全部或者部分”采购,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2016年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几个政策问题的执行口径(政策组)回复:
这个问题,我们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培训,也包括视频通报会,已经多次明确过,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二
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取得甲方电费分割单,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按政策原理是不可以的!
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注意: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提醒:
目前只有个别省市发文答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电不属于劳务,属于货物。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三
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甲方经营范围里面没有电力销售,请问甲方能否转售电费给乙方并开具发票?
答复:
可以的。
只要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过营业执照范围,也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
参考一: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参考二: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四
实务中,有些施工单位存在错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或者认为只要是甲方不需要抵扣增值税,就可以直接选择简易计税处理,与留存资料中合同内容不相符,导致日后会产生巨大的涉税风险!
提醒: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选择,不得任性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有的项目必须要选择简易计税。
情形一: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并且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情形二: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采用简易计税。
情形三: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情形四: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情形五: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五
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内部授权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建筑企业、第三方,同属集团内纳税人。
公告中的集团,既包括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形式,也包括建筑企业母子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