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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
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对于贵司为出租
方(服务提供方)向承租方(服务接受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部分,即,不并入
租金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
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