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进一步明确这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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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政策规定
2022年7月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关键词
增加的部分、增加部分
 
实务案例
实收资本先减(200万)后增,减资时不退印花税,后增加部分(280万)未超过减资前已缴纳过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补贴印花,只就增加超过原已贴花部分(80万)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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