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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财经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例】36个月内:政策是说不得“变更”,不是政策到期的期限
某建筑服务项目,企业(一般纳税人)针对该项目按规定从2018年6月使用简易征收政策,到2021年5月份就到了36个月:
1.2021年5月份前,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1年5月份后才可以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2021年5月份后还可以继续使用简易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