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建筑服务类型的发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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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开具建筑服务类型的发票,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答:一是备注栏填写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开具3%还是1%的发票),但应全额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同时应该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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