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常见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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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审计

梳理列出了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但由于现实中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纷繁复杂,列出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同时,定性依据主要是中央和实务层面的部分制度规定,各地经审组织要根据上级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一、预算管理方面
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
(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 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上年项目结转资金未编入年度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 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4.专项转移支付未按项目编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分项目编制。

5.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保障日常运行经费, 从严控制 “三公” 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 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 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2)预算支出的编制(一)市级工会用于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方面日乐购的支出(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一般不得低于年度总支出的60%。

6.未及时批复预(决)算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八条:各级工会本级决算经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7.未严格执行预算定性依据:
(1)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五条: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8.截留、挪用、拖欠工会经费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二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本级预 (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 (决)算的;
(二)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9.超预算、超计划拨款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10.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三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11.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四条: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七条:当年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 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计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经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12.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七条: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13.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14.擅自进行预算资金调剂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5.未按规定处理超收、短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16.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17.未编制决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和汇总下一级工会收支决算。

18.决算编制不准确、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三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19.未按规定公开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二、支出管控方面

20.列支与工会活动无关的支出定性依据:
严禁报销招商引资等与工会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21.列支应由基层工会开支的费用定性依据: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

22.超范围列支工会经费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

23.跨年度报销费用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24.重大资金支出未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定性依据: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总工办发〔2013〕20号)第三十三条: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5.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不得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26.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7.差旅费报销凭证不完整定性依据: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28.超标准接待定性依据: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9.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无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定性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30.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定性依据: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31.违规使用车辆定性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32.会议费报销凭证不完整定性依据:
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3.违规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会议费定性依据:
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34.会议住宿、用餐等超标准定性依据: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5.违规进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定性依据: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

36.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定性依据:
(1)《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12〕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组织实施的审计。
(2)《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12〕7号)第五条:经审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运作流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的资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专项资金相关的文件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37.专项资金使用超范围定性依据:
专项资金发放不符合《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8.跨年度使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1)《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第七条: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2)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指定单位及个人,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原则上年底前清零。

39.未按规定方式发放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理》第四条: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

40.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四、资产管理方面

41.未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第二十三条: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42.固定资产购建程序手续不完备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第十九条: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2)《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第十四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购置、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建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六)重建、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

43.未及时编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44.未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定性依据: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严格执行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

45.应记未记固定资产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确定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复函》(工财函〔2016〕12号)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在确认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确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

4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定性依据: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47.借出款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48.往来款长期挂账定性依据:
《工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9〕7号)对借出款、其他应收及暂付款规定“各级工会应对借出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级工会应对其他应收及暂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四、核算管理方面

49.未按规定实行独立核算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50.未按规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定性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51.违规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2.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53.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54.坐支现金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55.违规套取现金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6.白条顶库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57.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58.超限额留存现金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2)现金的收付、存取应当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

59.原始凭证不完整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60.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不规范定性依据:
原始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附有相关附件,报销单据上经办、证明、验收、稽核、报批等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与收款单位名称相符。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1.原始凭证存在涂改、挖补现象定性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62.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定性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63.私设会计账簿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64.会计账簿填写不规范 定性依据: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六十条: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六十二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

65.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定性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66.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定性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19年修改)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67.未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定性依据:
县级以上工会必须实行会计电算化。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配置与会计电算化需要相适应的硬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68.会计档案资料不完整定性依据: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6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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